云南省科技厅发布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电商网红网站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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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科学技术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10 月 30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失信行为查处规则》 《科学研究中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国科发展监发〔2022〕2号21号)、《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科技部令第1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2019]27号)等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省科学技术厅管辖或者组织的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以保持其诚信。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技行政部门、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等法人和机构。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涵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评估验收等。科技企业、其他科技企业等的全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与预防为主、分类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的科研信用状况,并进行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开展重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进系统内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行业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失信调查。 ,报告或者通报有关情况,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 各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州(市)科研诚信建设,履行同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推进科研诚信审查管理,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调查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管辖或者组织的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失信行为的查处,要严格自律,规范管理。 、强化自我监督,积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落实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类科技工作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科学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科学道德,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对科研诚信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立项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科技计划管理各个环节。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等)中必须规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实施或者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当就科研诚信、科技道德、安全保密等表现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承诺事项和办理要求是否违反承诺,将作为事中及事后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推进科研诚信审查。按照“谁推荐、谁审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单位进行事前科研诚信审核,诚信良好的视为通过审查的必要条件。存在严重违反信任的情况。 “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鼓励科研守信者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对失信受罚者给予警告,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项目合同(任务说明书等)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销且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并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销的,该项目将被关闭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不得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健全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追溯制度、科研成果追溯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研究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原始数据和科研档案统一管理和保留备查。
第四章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当记录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状况。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项目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省级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定和实施情况等。期间等。
第十八条 守信行为是指责任单位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抽查、评价、验收等管理和服务。 、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并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规范和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它主要包括:
(一)捏造研究过程,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测试报告或者用户报告。
(二)抄袭、剽窃、盗用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提交论文、项目申请,虚构同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的。
(四)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的签名以及其他违反论文、奖项、专利等签名标准的行为。
(五)以欺诈、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咨询、服务的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竣工证明。
(六)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七)不遵守科研合同,擅自调整科研任务经费,违规调拨、转移科研任务经费,影响合同目标实施的。
(八)重大科技活动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九)承担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项目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将被强制终止。
(十)拒不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行业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或者未有效落实相关整改意见的。
(十一)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谎报、谎报、挪用、截留、侵占、挪用、骗取财政科研经费的。
(十二)在咨询、评估、审查等科技活动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得出虚假、不准确结论的。
(十三)科技活动申报、审查、实施、受理、监督检查、评价过程中存在“打招呼”、“拉关系”等拉客行为。
(十四)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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